合同包(1)改变原因:成都岩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供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,质疑建立。依据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《政府收购质疑和投诉方法》第十六条规则:(二)对收购进程、中标或许成交成果提出的质疑,合格供货商契合法定数量时,能够从合格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中另行确认中标、成交供货商的,应当依法另行确认中标、成交供货商”的规则,现确认第2提名人东莞市安之福印务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货商。;
原公告的合同包1中标供货商(第1提名人):成都岩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,更正为:东莞市安之福印务有限公司。
1.监督部分:攀枝花市仁和区财政局,监督电线.供货商信誉融资具体的细节内容详见四川政府收购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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